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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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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调遣安全技术规程- 广东抗震支架厂家

(一)船舶封舱及甲板以上设备固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在水面上施工时,可能由于船舶及甲板以上设备的不稳固和不固定导致施工出现不安全状态,从而导致事故,因此,在飘荡的水面上,船舶及甲板以上设备需要牢牢固定。

(1)全船各舱室门窗应不变形、水密胶条完好,门窗把手、锁具灵活而不松动,舱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应集中摆放并加以固定。

(2)甲板与舱室相通的孔眼、管道口应全部封堵,需要时用玻璃胶加固;外露的玻璃应用木板封固,舱室的通气孔、排气孔用防水布包裹并扎紧。

(3)所有通向船外的管系如海底阀、排水阀、各舱室贯通阀、吸泥管截止阀等应全部关闭。

(4)绞刀(链斗)桥架应用专用保险缆固定,桥架前端用工字钢横担并与船体焊接固定,抓(铲)斗船的抓(铲)斗应落架固定。

(5)甲板上所有可活动的机械、工器具、材料应按要求进行锁定和固定。

(6)船上带有自动抛锚扒杆时,应将两抛锚扒杆收回用抱箍和钢丝绳固定在专用立柱上,并在两抛锚扒杆间用钢丝绳横向拉紧。

(7)需要放倒定位桩时,放桩后应将两定位桩用抱箍固定在桩架上;如不需放倒定位桩,应将定位桩提升至规定高度后,穿好定位销,固定定位桩和提升油缸,如定位桩与其抱箍间隙较大,应用斜木塞牢。

(8)甲板吊吊钩应微力收紧,并用钢丝绳与甲板连接固定。

(9)两横移锚应收至桥架横移滑轮下方备用,其中一只应做好途中抛锚准备。

(二)船舶管线编队的安全技术要求

(1)船舶管线进行编队时,要求尽量使拖航时的阻力最小。

(2)船队编组长度和宽度,应小于航道允许的最大长度与宽度;高度不应超过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

(3)吊拖航行应将最大、最坚固的船舶放在前面,并使船舶之间具有一定距离;绑拖航行时,船舶之间应绑系牢固。

(4)单列浮筒(体)管线,应用大于Φ22mm钢丝绳穿连系牢加固;两列或三列(最多三列)管线同时被拖时,应在单列纵向系牢加固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收拢联结,以增强被拖管线的整体性。

(5)被拖带的浮筒(体)管线应完好、无破损,迎水侧管口应用盲板封堵,以减少阻力。

(6)被拖浮筒(体)管线的首尾两端应各设一盏环照白炽灯,在末端设一组菱形号型,号灯、号型的高度应高出管线1.5m。

(三)施工船舶拖航调遣的安全技术要求

(1)船舶完成封舱后,应经过船舶检验部门的航行安全检验和取得港航监督部门的适航签证。

(2)启航前,要全面查验船舶悬挂的在航号型、号灯、通信设施和备用电源;熟悉沿途航道、码头、船闸、桥梁、过江电缆等调查资料,确认准备工作完成和航行线路选择无误时才能准予启航。

(3)启航后,应随时掌握沿途水文、气象、风力、风向、流速、潮汐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速、航向或采取停靠避险措施,航行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自航船舶应在规定的适航区域和气象条件下进行航行;条件不具备时,应采用拖轮拖航或半潜驳、货轮运送方式实施水上调遣。

(5)拖航期间,内河被拖船只上除必须的值班人员外不应有其他船员;海上被拖船只上不应留有任何船员。

(6)航行期间,船队应定时与陆地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通报途中情况,以便随时取得指令与援助。

(四)施工船舶使用半潜驳运输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待装驳船舶应按照近海航行要求,分别进行放桩、封舱、加固等作业准备。

(2)随船管线应按照潜驳货物平面布置图进行拆分、编组、绑扎排放。

(3)装驳时,应按照装驳计划确定的进驳顺序,依次将设备拖带进驳,并将每次进驳的设备进行临时性固定。

(4)各设备进驳后,由半潜驳专业人员对所有船舶、管线进行支撑、绑扎、焊接等稳固工作。

(5)半潜驳卸驳时,应按照船舶、管线进驳顺序的反向进行。

(6)船舶出驳后,应组织拖轮将水上设备直接拖带到目的地或停靠码头泊系待命。

(五)设备陆上转移时的注意事项

(1)挖泥船或挖泥船的部件和重量应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的规定,并考虑运输和起重设备的能力。

(2)陆上转移应考虑挖泥船到达现场后的组装和下水方法,并选择适当的场地。

(3)挖泥船的拆卸和组装工作应按相应拆装规范进行,工作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吊装和吊卸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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