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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抗震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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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支架的厂子_抗震支架厂家 - 广东九州酷游抗震支架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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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简介

抗震支吊架取得 终胜利了,不采用抗震支架的,将可能犯罪。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意见稿征集,同时进行了说明。重点内容:
            为了便于大家快速知情,敲黑板讲些重点。
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违反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背景之一: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国务院,司法部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个也不能少,改造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不适用、军事工程适用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PS:抗震支吊架也不知道算不算隔震减震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 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超限高层建设单位应当在初设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级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背景:
一是: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四是: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历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军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二是: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鉴定与加固、维护:一是:规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 除安全隐患。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一是:规定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加强指导和服务。三是: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关于保障与扶持:一是: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 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二是:规定国家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二是:规定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文件原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工程质量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 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统计、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统计和监测。 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破坏效应的抗震措施。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工程。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第十九条 房屋买受人、承租人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及构件拆除、变动等情况的,房屋出卖人、出租人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鉴定与加固、维护 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国家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十一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十三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 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 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十五条 各级人民 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多方筹集资金,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支持。 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十九条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 ,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 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依法综合运用 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及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的行政处罚,由颁发 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二)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及以上的地区。(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 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来源:司法部、安装咋整、实战工程管理、网络,综合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抗震支架应用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以上的建筑物的抗震施工必须采用抗震设计。其中,需要抗震设计的机电安装子项目有:(1)锅炉房、空调房、水泵房内共用直径300mm以上的多管提升机或者管道;(2)重量大于150N*M的电 桥梁;(3)电 配件是需要直径大于60mm的;(4)直径较大的管道系统;(5)横截面积大于0.38m的矩形风管;(6)烟管,事故通风管;(7)自重空调机组及风机设备18kN;(8)圆形风管系统;(9)直径大于25mm的燃 管道。各系统抗震支架布置 间距各系统抗震支架布置 间距参考下表1。
 注:1. 抗震加固间距为上表数值的一半;2.表格是抗震支架平面布置图的设计基本依据,也是规范中关于抗震支架设计的核心内容。

抗震支架的设计根据市场对防震支架的调查,不同厂家所提供的抗震支撑配件是不同的。因此设计中应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的验算对构成抗震支撑构件的抗震连接件分别进行设计和命名是在抗震设计规范中比较重要的一条。抗震连接件的设计应力性能没有明确定义。在设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分别计算各成员的地震荷载。详细的图纸设计应由抗震支撑吊架制造商进行,如抗震节点的组成图、抗震构件的编码、抗震施工的 承载力等等这些都应该出现在抗震支撑吊架制造商的详细图纸上。计算建筑机电管道设备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F和计算抗震房屋及其构件的内力组合的S值,根据机电管道路线,划分每个抗震房屋的重力荷载范围;支撑和抗震连接需要进行强度检查;检查各锚固的强度;管线管束的验算是其中的4个具体步骤。
抗震支架构件的测试要求根据对实际工程的调查,目前我国在地震支护的设计、生产和试验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地震支撑起重机的部件必须进行技术特性试验,如 安全载荷,这些试验通过标准化试验方法进行测量和公开释放。在此测试方法的基础上,不仅要考虑 偏差,而且还要计算 容差值。对于客户来说,比较和选择已通过并有标志和证书的管束、槽钢等托架系统产品是很容易的。抗震支架在机电安装工程安装施工中的应用(1)电线套管以及管道偏移值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超过侧向支撑 间距的1/16,风管偏移必须要控制在风管宽度2倍的范围之内。(2)水平管道在进行90°转弯过程中,必须要对其加设抗震支架;其他角度的转弯在大于抗震间距的1/16时,必须要增设纵向以及侧向抗震支架。(3)在对水平方向的地震力负载进行计算过程中,只需要对满负荷重量进行考虑。(4)在抗震吊架安装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管线的热胀冷缩情况,对热胀冷缩所产生的应力不需要加以限制,在纵向吊架选型过程中,其必须要对重点考虑管线热胀冷缩的承受能力。(5)保温管线的抗震管码,需要考虑保温后的尺寸,并且门形吊架主要用于保温风管。(6)刚性管道抗震支撑不能在建筑的不同功能部分以及结构部分进行安装,一旦不能遵循此项原则,在发生地震过程中,会由于地震力的作用而发生位移。(7)单管抗震支撑双向侧向或纵向或具有侧/纵向作用的拐点抗震支撑,必须与电线或者管道套管进行直接连接,小一级的管线或者是支管不能作物主管线的抗震支撑。(8)在管线在建筑物沉降缝穿越过程中,必须要建筑物的沉降位移进行有效的设计。总结综上所述,抗震支架施工技术在机电安装施工过程中应用,有利于提高机电工程的性能以及质量,并且也具有节点数量较少、施工易于布置、工程进度快、干扰因素少、有利于文明施工、各种资源能利用率高等优势,因此,应加大在机电安装工程中抗震支架的应用研究,推动机电工程健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管道安装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占材料、人工成本以及工期比重越来越大,管道支吊架(尤其是综合支吊架)、抗震支吊架施工成本变高。管道内抗震支吊架的安装设计逐渐成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重点关注的方向之一。今天就来聊聊管道汇总图的设计和抗震支吊架的设计要点。管道汇总图设计管道汇总及支吊架设计说明,包含管道汇总、抗震支吊架的设计施工要求。设计范围管道集中 布的公共区域以及管道复杂的局部房间均应进行管道汇总设计。设计要点(1)管道汇总设计图纸除了要反映出管道信息,以帮助管道安装施工外,还应做到图面简洁、清晰,方便工程各方查看。因此建议在管道汇总设计时,将各公用专业管道以单双线、实虚线、不同颜色等区分,在平面图中以统一间距绘制。(2)各公用专业管道布置位置应在设计规范和手册的指导下,形成一定规则。例如,电 桥架在给水管道之上,燃油管道在热水管道之下等等。建议由高到低,依次为虹吸雨水、电 桥架及母线、电讯吊架、消防及自喷水管、给水管道、压缩空 、 、冷冻水管道、冷却水管道、采暖热水、燃油管道,并根据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平面图以文字表达管道类别、管径、 对标高(管底)。(4)剖面图标注管道类别、管径,以及关键点标高,如管架顶面(即管底)、梁底、地面、楼板、牛腿底、吊顶等。(5)管道调整应以有压管道让无压管道、小管道让大管道为原则,并达到管道之间不干涉、管道不穿梁、不撞柱、不出吊顶(特殊情况除外)、不挡门窗等要求,并考虑管道转弯半径、安装空间是否足够等问题。
抗震支吊架设计设计范围根据《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建议抗震支吊架设计范围如下:(1)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抗震设计。(2)吊杆长度不大于300mm的悬挂管道,以及直接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的支架、托架的管道,不另进行抗震设防。(3) 烟管道、事故通风管道全部设置抗震支吊架。(4)其他通风管道、空调风管,矩形截面积大于等于0.38m2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设置抗震支吊架。(5)电 桥架、配电母线、电讯桥架不小于150N/m,即规格尺寸不小于200x100的均设置抗震支吊架。(6)给水、中水、热水、消防、自喷、细水雾、冷却水、冷冻水、蒸汽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65设置抗震支吊架。规范仅对给水、热水、消防管道提出DN65的要求,根据规范意图,同等管径的其他水管也有相同的荷载及危险性,因此一并考虑。(7)污水、雨水、采暖热水管道均不设置抗震支吊架。通常污水管道选用PVC-U管,雨水管道选用HDPE管,该两种管材荷载与DN65的水管相比极小,根据规范意图,地震发生时也不会造成较大损伤,因此不需要设置抗震支吊架。采暖热水管道通常与立柱和墙体直接设置支架,与建筑结构体系可靠连接,地震发生时管架不会脱落,因此也不需要设置抗震支吊架。(8)汽柴油、燃 、氧 、 、乙炔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25设置抗震支吊架。规范仅对燃油管道提出DN25的要求,考虑其他可燃 体管道的危险性,与燃油管道一并考虑。(9)压缩空 、 、氮 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100设置抗震支吊架。无危险性的 体管道,当管径DN100时与DN65的水管荷载一致,因此建议DN100以上设置抗震支吊架。设计要点(1)抗震支吊架平面布置图应以管道汇总平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以便于工程各方查看对照。(2)抗震支吊架间距可参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P28间距表。(3)每段水平直管道应至少设置一个纵向抗震支吊架。(4)抗震支吊架的斜撑与吊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10m。(5)门型抗震支吊架至少应有一个侧向抗震支撑或两个纵向抗震支撑。(6)门型抗震支吊架侧向及纵向斜撑应安装在上层横梁或承重吊架连接处。(7)抗震支吊架通常为专业厂家深化设计及现场指导安装,其钢构件及连接件均为厂家独有型号,而非国标或行业统一标准。因此抗震支吊架安装图仅表达管道类别、管径、标高、管架尺寸等信息即可,不再示意管架构件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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