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酷游

联系人:梁小姐
18929572631

消防工程抗震支架

当前位置:首页 > 抗震支架 > 消防工程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施工合同_抗震支架厂家 - 广东九州酷游抗震支架厂家

规格齐全,价格实惠

联系人:易工

欢迎 来电咨询:18520177248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岳溪村松岗工业区厂房三号厂房



  • 产品简介

地震是人类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每当一个地区发生地震,其对人民造成的伤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都是永远无法抹去的。
7·28唐山大地震5·12汶川大地震4·14玉树地震忘不了!
不能忘!
自然灾害无法避免,为了 程度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多次 相关政策,强调通过工程技术手段来降低地震损害。其中建筑机电抗震措施,抗震支架的应用是必要手段之一。
抗震支架就是与建筑结构体牢固链接,以地震力为主要荷载的抗震支撑设施。由锚固体、加固吊杆、抗震连接构件及抗震斜撑组成。通过其独特的斜撑结构,能够限制管道位移,防止管道振动,达到缓解地震力的作用,避免二次灾害的发生。
地震发生时,可能会造成这些意外:
︾ 电缆桥架坠落,线路形成短路,极有可能形成火灾,形成二次灾祸。︾ 电力体系损坏,影响通讯,导致外界联络切断,无法及时进行呼救与展开救援。︾ 通风体系因地震造成形成损坏,并且发生火灾时,烟雾等不能 出,必然会导致人员伤亡。︾ ......而这建筑的损害、生命的消逝,必将会给人民、社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因此,抗震支架才成为了建筑机电抗震的 选之一。为了保障建筑、人民、社会的安全稳定,抗震支架在今后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严格!
  往期精选<> >成品支架、抗震支架的生锈问题为建筑安全撑起一片天——抗震支架设置综合支架的施工要求<>
1概述
1.1抗震支架系统适用于建筑内部附属机电设备如给水 水系统、建筑电 系统、烟火检测和消防系统、燃 管道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照明系统和应急电源、通讯设备、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抗震要求。
1.2抗震支架实施流程:招标→深化设计→设计单位复核→机电设计院出正式施工蓝图→抗震支架供应商工厂加工→现场调整与施工;
1.3采用抗震支架的明显优势是:
①可找到 的专业产品供应商;
②抗震支架系统设计是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位置和运行要求等按相关标准经综合分析后定点定位定材设计、科学合理;
③材料及附件严格采用符合国标要求的产品、并通过专业的防腐工艺加工,比较安全、可靠。
1.4考虑到项目品质要求,抗震支架主要部件表面需采用钝化镀锌或热浸锌处理。
1.5主要施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5.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1.5.2《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架通用技术条件》
1.5.3《管道支吊架标准》(GB/T17116)
1.5.4《建筑电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5);
1.5.5《建筑给水 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242-2002;
1.5.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1);
1.5.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5.8《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
1.5.9《风管支吊架》08K132;
1.5.10《电缆桥架安装》04D701;  
1.5.11正式施工蓝图及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单。
1.5.12抗震支架系统综合信息表
2抗震支架部分的施工技术要求
抗震支架的实施,应力求科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2.1 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架施工组织说明
2.1.1 由综合机电施工单位组织业主、监理、总包等单位共同进行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架的品牌比选确认工作,共同确定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架供应商,但 终决策权属建设方;
2.1.2 由抗震支架厂家负责组织机电设备抗震支架的深化设计和施工组织等工作。
2.1.3 抗震支架深化设计图纸必须经机电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并统一由设计院出正式施工蓝图。
2.2材料要求
2.2.1本支撑系统主要材料为Q235,材料力学性能等应满足《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标准要求。
2.2.2五金产品表面钝化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应该不低于8UM。
2.2.3五金产品表面热浸镀锌处理,锌层厚度应符合《GB/T13912-2002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实验方法》要求,平均膜厚50UM。
2.2.4五金产品表面电镀白锌处理,膜厚应该符合《GBT 9799-2011 金属及其他无机覆盖层 钢铁上经过处理的锌电镀层》要求,厚度不低于5UM。
2.2.5本系统刚性连接主要为C型槽钢,验收标准按(GB/T2518-2004连续热镀锌钢板和钢带)和《03402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弯脚槽钢尺寸和力学特性表》要求。
2.2.6 C型槽钢内卷边缘和相关配件都须带有连续齿牙,齿牙深度不低于0.9mm。
2.2.8螺栓保证载荷须满足GB/T3098.1-2000、螺母保证载荷须满足GB/T3098.2-2000等要求,性能等级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2.2.10所有配件之间通过螺栓、螺母锁紧连接,严禁任何以摩擦力来承担受力的连接方式,连接槽钢和槽钢连接件之间的弹簧螺母须带有齿,以防止滑脱松动,保证系统安全。
2.2.11抗震支架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具有安全的抗震、抗冲击、抗滑移性能。同时为保持抗震支架的 对安全,关键连接配件不允许使用跟槽钢锯齿模数不匹配的弹簧螺母。
2.3抗震支架深化设计说明
2.3.1在确认抗震支吊架供应商后,由抗震支吊架供应商在设计院提供的综合管线的基础上进行抗震支吊架深化设计,并提供由专业软件校核的成品支架系统信息表,其内容包括系统各个节点的荷载计算及槽钢,吊杆、锚栓及连接装置的材料选型,校核承载力和挠度。
2.3.2应提供深化设计后详细的支架布局图、支架节点详图,以便施工的开展和后期验收的开展。
2.3.3 基于深化设计,应提供支吊架材料清单、供货计划及技术服务计划,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衔接。
2.3.4风管荷载取值依据国家标准图集《金属、非金属风管支吊架》08K132;水管自重取值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图集《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电缆荷载取值依据国家标准图集04D701《电缆桥架安装》等。管线设计承载力安全系数为1.35,多种管线综合支架应综合满足上述标准要求。
2.3.5型材由配件经过槽钢锁扣进行连接;斜撑通过专属设计的抗震连接座、可调式铰链与槽钢、吊杆、管夹等连接;需要安装在槽钢上的配件通过带有槽钢螺母的扣件与配件紧密安装。
2.3.6抗震支架系统的固定点:
2.3.6.1 固定于钢柱及钢梁上的支架,不允许进行焊接和钻孔,采用抗震专属的夹具进行连接设计;
2.3.6.2 固定于楼板或者梁柱等建筑结构体上的支架,应采用拉拔强度和剪切强度都符合抗震荷载要求的锚栓,且安装有效埋深必须满足要求;
2.3.7 抗震支架系统刚性及柔性支架:
2.3.7.1 所有的抗震支架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3.7.2 抗震支架必须做综合的设计方案和详细的节点详图,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
2.3.7.3 在建筑混泥土结构或者钢结构上安装使用刚性支架,需满足斜撑长细比L/r小于200,且各抗震支架配件均须满足抗震需求。在斜撑长细比L/r大于200或者斜撑安装空间受限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柔性支架,柔性支架的斜撑及连接装置均采用抗震专属设计的钢索和连接件。
2.3.8若室内空间跨度较大,室内管道较多,需要增设钢结构辅助梁,屋面上原设计未考虑管道及风管的下挂荷载,亦需增设钢结构辅助梁,所有辅助钢结构应与原结构设计进行沟通,由专业的钢结构公司进行深化设计。
2.3.8 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压缩普通支架占用空间,以确保机电管线整体的美观与少占用空间。
2.4抗震支架系统施工说明
2.4.1 所有抗震支架装配施工须按照设计院确认的图纸施工,管道支架应与暖通、给 水、强电、弱电、建筑、结构等专业密切配合施工;
2.4.2 主材型钢标准长度为6.0米,施工单位可根据需求用机械方式自由剪裁,切口要清理毛刺,系统拼装时,锁紧扭力为40N·m;
2.4.3 为确保抗震支架的安全,可靠性。抗震支架的安装须由抗震支架供应商组织施工;
2.4.4安装抗震支架的锚栓只可固定在剪力墙,梁或钢结构梁,承重柱上。不可安装在砖,板等非建筑主体结构上。但必须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与遵循结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施工技术指导。
2.4.5 拼装好的支架若有外露的切口,须用专用的塑胶保护端盖或专用镀锌防腐漆加以封护;
2.5抗震支架系统施工步骤
2.5.1准备工作
1)施工前各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施工图纸及现场施工布置情况。
2)认真做好施工各环节的测量、检验记录的准备工作。
2.5.2成品槽钢存放及切割要求
1)槽钢运输到场后,尽量存放于室内
2)存放于室内时,需垫置防水薄膜,薄膜上放干燥木条,槽钢布置其上。
3)严禁在堆放的槽钢上踩踏
4)切割结束时应及时清除吸附槽钢表面和内侧的铁屑毛刺,并打磨切割产生的毛刺。
2.5.3安装步骤
1)安装点定位及锚栓的安装
• 对管道上的安装点进行定位,通过计算测量对各个螺栓的安装点进行精确定位并标记,误差不得大于2mm。
• 钻孔,对需要安装锚栓的点位确定锚栓安装深度后进行钻孔。 • 孔位清理:用清孔工具( 筒、毛刷)清除孔内灰尘,为达到效果,应进行两刷两吹。 
• 安装锚栓:将膨胀锚栓打入规定的深度值。 
注:安装抗震支架的锚栓只可固定在剪力墙,梁或钢结构梁,承重柱上。不可安装在砖,板等非建筑主体结构上。 2.5.4管道支架安装 
1)单管支架安装步骤
• 先确定管夹安装位置,并安装好吊杆套件(包括加劲装置数量及安装位置)。 
• 对照节点信息表,确定安装斜撑角度,并安装好斜撑套件。上图为单管侧撑
上图为单管纵撑 
水管侧向及纵向支撑抗震吊架详图
2)组合门型支架安装步骤
注:上图中加劲装置之间的间距L不是固定的,它根据吊杆的尺寸和侧撑布置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 根吊杆时采用 ,2根吊杆时采用50%,2根吊杆一个侧撑时采用75% 
3)风管的门型支架安装形式 
4)电缆桥架的门型支架安装形式 
2.6抗震支吊架系统应具备以下权威机构认证报告及资料,以确保使用安全:
2.6.1 支架系统应具备抗冲击荷载测试报告,以确保特殊荷载下的安全保证;
2.6.2 管束系统应具备耐火等级测试报告,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情况下具有一定的防火时效;
2.6.3 拥有中国 检测机关出具的的力学测试报告;
2.6.4 所有连接件提供相应的承载力学测试报告;
2.6.5 提供完整的《抗震支架安装技术手册》、《抗震支架系统荷载计算书》、《成品支架现场安装指导手册》等一整套资料,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提供优质服务。        广东九州酷游~中国机电抗震行业 者!《综合管廊管线支架技术规程》参编单位《建筑电 设备抗震设计与安装》参编单位《建筑给水 水设计手册》第三版参编单位《地铁工程抗震支吊架设计与安装》参编单位

抗震支吊架取得 终胜利了,不采用抗震支架的,将可能犯罪。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意见稿征集,同时进行了说明。重点内容:
            为了便于大家快速知情,敲黑板讲些重点。
没有设置抗震支吊架的,可能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违反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背景之一: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报国务院,司法部征求意见。
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PS:已建成的工程一个也不能少,改造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不适用、军事工程适用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执行。
施工单位违反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未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PS:抗震支吊架也不知道算不算隔震减震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 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超限高层建设单位应当在初设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级住建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背景:
一是: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四是: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历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军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二是: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鉴定与加固、维护:一是:规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 除安全隐患。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一是:规定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加强指导和服务。三是: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关于保障与扶持:一是: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 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二是:规定国家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二是:规定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文件原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工程质量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 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统计、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统计和监测。 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破坏效应的抗震措施。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采用的抗震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条 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工程。第十三条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功能。国家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提高抗震性能。第十六条 国家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确保隔震减震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等具体情况和使用维护要求记入使用说明书,并将使用说明书交付使用人或者买受人。第十九条 房屋买受人、承租人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等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抗震性能、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及构件拆除、变动等情况的,房屋出卖人、出租人等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鉴定与加固、维护 十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国家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十一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十三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 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 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十五条 各级人民 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多方筹集资金,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支持。 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选用抗震技术图集,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根据图集或者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 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技术培训,组织建设抗震示范住房,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十九条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 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五章 保障与扶持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 ,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 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应当依法综合运用 和社会资本合作、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管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及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的行政处罚,由颁发 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能源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者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二)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及以上的地区。(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 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来源:司法部、安装咋整、实战工程管理、网络,综合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 九州酷游(科技)有限公司 抗震支架 抗震支架品牌厂家
行业新闻
推荐产品
九州酷游(科技)有限公司 reasonyrecords.com